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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现代农业研究会,其英文译名为Henan Province Modern Agricultural Research Council. 缩写为HNAR。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境内从事和致力于发展现代农业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应用研究型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研究发展提高我省现代农业,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努力创造一流的应用研究成果,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服务,为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的合法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农业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接受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北7号豫水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沟通信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2、跟踪现代农业政策实施和发展动向,研究、探讨现代农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3、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4、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现代农业政策和新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交流;
5、通过本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6、围绕本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7、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和致力于发展现代农业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助于本会宗旨的实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7、为其他会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开展活动的方便;
8、在行业及中介服务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2年不交会费;
2、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河南省现代农业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2、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3、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4、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11、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4、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双重登记的社会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6、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3、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或者: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的途经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